⒈ 《舊五代史·唐書·王镕傳》:“莊宗以镕父友,曲加敬異,為之聲歌,镕亦報之,謂莊宗為四十六舅。中飲,莊宗抽佩刀斷衿為盟,許女妻镕子昭誨。”后因以“割衿”謂割下衣襟交給對方,作為兒女許婚的信物。
⒈ 后因以“割衿”謂割下衣襟交給對方,作為兒女許婚的信物。
引《舊五代史·唐書·王鎔傳》:“莊宗 以 鎔 父友,曲加敬異,為之聲歌, 鎔 亦報之,謂 莊宗 為四十六舅。中飲, 莊宗 抽佩刀斷衿為盟,許女妻 鎔 子 昭誨。”
《元史·刑法志二》:“諸男女議婚,有以指腹割衿為定者,禁之。”
⒈ 昔時為兒女訂婚,倉卒之間來不及置辦信物,雙方家長遂各自割下一塊衣襟,作為信物。見也作「割襟」。
引《舊五代史·卷五四·唐書·王镕傳》。《元史·卷一〇三·刑法志二》:「諸男女議婚有以指腹割衿為定者,禁之。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