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對頑抗拒捕或罪大惡極的犯人,按刑律規定,擊殺致死不論及執行者的罪行。
英be shot down;
⒈ 謂可將犯罪拒捕的人當場打死而不以殺人論罪。參見“格殺”。
引清 林則徐 《體察洋面堵截情形折》:“無論內地何項船隻,駛近夷路,概行追擊,倘敢逞兇拒捕,格殺勿論。”
《清史稿·宣統帝紀》:“儻有匪徒從中煽惑,意在作亂者……格殺勿論。”
魯迅 《偽自由書·止哭文學》:“辣椒可以止小兒的大哭,真是空前絕后的奇聞……不過,這是無效的,遠不如哭則‘格殺勿論’的靈驗。”
葉紫 《夜哨線》五:“誰敢反抗命令,惑亂軍心:--格殺勿論!”
亦作“格殺弗論”、“格殺無論”。 清 夏燮 《中西紀事·粵民義師》:“洋人入其界者,登時格殺弗論。”
郭沫若 《中國史稿》第五編第三章第三節:“清 政府以‘格殺無論’對付人民,人民也以‘格殺無論’對待賣國賊。”
⒈ 當場擊殺而不以殺人論罪。
引《清史稿·卷二五·宣統本紀》:「儻有匪徒從中煽惑,意在作亂者,照懲治亂黨例,格殺勿論。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