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唐代官府的商業資本和高利貸資本。從北朝起到隋唐,官府常用公款投入商業或貸放市肆取利。唐武德元年(公元618年)設置公廨本錢,由各州令史經管,人稱捉錢令史。每人以五萬以下本錢交市肆販易,每月收取息錢四千文,年息約達本金百分之百,名“月料錢”。以后利率有降低趨勢,但到會昌元年(公元841年)月息仍定五分,合年利百分之六十。《唐會要》卷九一載,開元六年(公元718年)秘書少監崔沔說:“收利數多,破產者眾……在于平民,已為重賦。”
⒈ 唐 代官府的商業資本和高利貸資本。從 北朝 起到 隋 唐,官府常用公款投入商業或貸放市肆取利。 唐 武德 元年(公元618年)設置公廨本錢,由各州令史經管,人稱捉錢令史。每人以五萬以下本錢交市肆販易,每月收取息錢四千文,年息約達本金百分之百,名“月料錢”。以后利率有降低趨勢,但到 會昌 元年(公元841年)月息仍定五分,合年利百分之六十。
引《唐會要》卷九一載, 開元 六年(公元718年)秘書少監 崔沔 說:“收利數多,破產者眾……在於平民,已為重賦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