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比喻事物名實不符。語出《論語·雍也》:“子曰:'觚不觚,觚哉!觚哉!'”何晏集解:“以喻為政不得其道,則不成。”朱熹集注:“觚,棱也;或曰酒器,或曰木簡,皆器之有棱者也。不觚者,蓋當時失其制而不為棱也。觚哉:觚哉!言不得為觚也。”
⒈ 比喻事物名實不符。
引語出《論語·雍也》:“子曰:‘觚不觚,觚哉!觚哉!’”
何晏 集解:“以喻為政不得其道,則不成。”
朱熹 集注:“觚,棱也;或曰酒器,或曰木簡,皆器之有棱者也。不觚者,蓋當時失其制而不為棱也。觚哉:觚哉!言不得為觚也。”
清 俞正燮 《癸巳類稿·四分論》:“《續漢志》云:‘在天成度,在憲成日,凡三百六十五日小餘不及四分日之一,則減四分也。’是古人命度未有觚不觚,不依日而散分於各宿者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