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送交有關部門審問。
引《元典章·刑部四·殺親屬》:“延祐 二年八月×日,承奉行省札付來呈 建寧路 歸勘到 李孫 砍死妻 蔡佛姑?!?br />《明律·戶律·鹽法》:“凡守御官司及鹽運司、巡檢司巡獲私鹽,即發有司歸勘,各衛門不許擅問。”
⒈ 審問。
引《永樂大典戲文三種·小孫屠·第一一出》:「枷收了,明日要歸勘。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