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交租。
引明 何良俊 《四友齋叢說·史十》:“農夫終歲勤動,還租之后,不彀二三月飯米,即望來歲麥熟,以為種田資本。”清 柯悟遲 《漏網喁魚集》:“﹝ 咸豐 二年﹞農民盟約,還租祗有五分,否則全欠,業主俯就。”清 陸筠 《海角續編》:“佃戶以為業經完糧,咸不愿還租,是年業戶收租皆有名無實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