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法律名詞,即受刑之宣告后,依據特定情形,在一定時期內暫緩執行。
英probation; temperarily suspend the execution of a sentence;
⒈ 放寬刑罰。
引《周禮·地官·大司徒》:“以荒政十有二,聚萬民:一曰散利,二曰薄征,三曰緩刑。”
賈公彥 疏:“三曰緩刑者,謂兇年犯刑緩縱之。”
漢 劉向 《說苑·貴德》:“孝宣皇帝 初即位,守廷尉吏 路溫舒 上書言尚德緩刑。”
明 方孝孺 《凝命神寶頌》:“上帝之心,惡殺好生。皇宣慈惠,任德緩刑。”
⒉ 法律規定在一定條件下,對犯人所判處的刑罰延期執行或不執行。緩刑期間,如果沒有再犯新罪,原判刑罰即不再執行;如果再犯新罪,撤銷緩刑,把前罪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合并執行。
⒈ 寬減刑罰。
引《漢書·卷五一·賈山傳》:「平獄緩刑,天下莫不說喜。」
⒉ 犯人經受刑宣告后,依據特定情形,在一定期間內,暫緩執行,稱為「緩刑」。此為鼓勵輕罪受刑人改過向善的一種制度。各國的緩刑制度因內容不同而分為宣告猶豫、執行猶豫及附條件赦免三種。犯人若于緩刑期間,故意犯罪,被判有期徒刑以上時,應撤銷緩刑,重新執行原宣告之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