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借支。
引宋 周煇 《清波雜志》卷七:“常平備兇荒,立法甚嚴,而米斛有以陳易新之條,州郡恃以借兌。”《文獻通考·征榷六》:“尚書省言:‘……或以軍期應(yīng)辦為名,輒行借兌拘截取撥者,乞依諸路州軍通判已得指揮施行。’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