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宋時將欠戶的產業按高價沒入官府折還欠錢謂之籍納。
⒈ 宋 時將欠戶的產業按高價沒入官府折還欠錢謂之籍納。
引宋 蘇軾 《應詔論四事狀》:“已經估覆三估不伏定,即以所估高價籍定者,謂之籍納。惟籍納產業,方許給還。”《續資治通鑒·宋真宗大中祥符九年》:“先是殿中侍御史 王奇,請籍納職田以助賑貸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