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以爵位或官職授人。
引漢 班固 《白虎通·爵》:“爵人於朝者,示不私人以官,與眾共之義也。”《后漢書·爰延傳》:“故王者賞人必酬其功,爵人必甄其德。”清 平步青 《霞外攟屑·掌故·尹侍御奏折》:“爵人於朝,與眾共之;刑人於市,與眾棄之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