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逐項寫出。
引《元典章·戶部五·官田》:“赴本處官司陳告,勘當別無違礙,開寫是何名色官田,頃畝合,納官租,明白附簿。”清 黃六鴻 《福惠全書·刑名·驗各種死傷》:“支解者手臂腿腳,各量相離遠近,開寫訖,俱湊成尸收殮。”《清史稿·食貨志一》:“令八旗編審各佐領下已成丁及未成丁已食餉之人,皆造入丁冊,分別正身開戶,戶下於各名下開寫三代履歷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