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胡亂冒充。
引明 張居正 《三辭恩命疏》:“若靦顏濫冒,不知止足,則瘝素之罪,臣實尸之;貪進之戒,臣先犯之。”明 何良俊 《四友齋叢說·史四》:“當(dāng)事者納其重賄,即濫冒功賞,歲以為常。”中國近代史資料叢刊《太平天囯·士階條例》:“明太侯 以秀才 丁士梅 為 蘇州郡 知郡,又以秀才 曾泰 為戶部尚書,是秀才之科甚高,不容濫冒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