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古代將四時田獵所獲的禽獸,交三十與臘人制成干肉,供祭祀用,謂之“斂禽”。
引《周禮·春官·甸祝》:“及郊饁獸,舍奠於祖禰,乃斂禽,禂牲,禂馬,皆掌其祝號。”鄭玄 注:“斂禽,謂取三十入臘人焉。”賈公彥 疏:“此入臘人者,按上殺者乾之以為豆實,供祭祀,其餘入賓客庖廚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