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唐宋官員考績升遷的制度。唐時文武官吏由州府和百司官長考核,分九等注入考狀,期滿根據考績決定升降,并經吏部和各道觀察使等復驗,稱“磨勘”。宋代設審官院主持此事。
⒉ 科舉時代對鄉、會試卷派翰林院儒臣等復核,稱“磨勘”。
⒊ 查核。
⒋ 反復琢磨;鉆研。
⒈ 唐 宋 官員考績升遷的制度。 唐 時文武官吏由州府和百司官長考核,分九等注入考狀,期滿根據考績決定升降,并經吏部和各道觀察使等復驗,稱“磨勘”。 宋 代設審官院主持此事。
引《舊五代史·唐書·莊宗紀五》:“戊午,詔應南郊行事官,并付三銓磨勘,優與處分。”
宋 范仲淹 《答手詔條陳十事》:“今文資三年一遷,武職五年一遷,謂之磨勘。”
宋 王明清 《揮麈后錄》卷二:“唐 制,郊祀行慶,止進勛階, 五代 肆赦,例遷官秩,本朝因之。 孫何、耿望 言其非制,定三年磨勘進秩之法。”
《續資治通鑒·宋真宗咸平四年》:“審官院初引對京官於 崇政殿,遷秩有差。京朝官磨勘引對自此始。”
⒉ 科舉時代對鄉、會試卷派翰林院儒臣等復核,稱“磨勘”。 清 陶福履 《常談·磨勘》:“唐 開元 二十五年,禮部侍郎 姚亦 奏請應試進士等唱第訖,其所試雜文及策送中書門下詳覆。此磨勘所由昉也。國朝 康熙 四十一年壬午科,始磨勘鄉試硃墨卷。
引乾隆 元年,戶部侍郎 李紱 奏請增派翰、詹、科、道官磨勘。”
⒊ 查核。
引《太平廣記》卷三八〇引 唐 谷神子 《博異志·鄭潔》:“或十日方一去,但云磨勘文案未畢,所言受罪亦不見其餘,但拷問科決而已。”
宋 范仲淹 《再奏辯滕宗諒張亢》:“一面勘鞫干連人,并將已取到 慶州 錢帛文帳磨勘。”
⒋ 反復琢磨;鉆研。
引明 李東陽 《麓堂詩話》:“但憶與 彭民望 作悲秋長律七言四十韻,不欲重用一字,已乃令亡弟 東山 細加磨勘,有一字乃復易之。”
明 高攀龍 《答顧涇陽先生論格物》:“但子細磨勘,似説得稍闊。”
清 黃宗羲 《明儒學案·太常王塘南先生時槐》:“塘南 之學,八十年磨勘至此,可謂洞澈心境者矣。”
⒈ 推求學理。
引清·黃宗羲《明儒學案·卷二〇·江右學王門案五·太常王塘南先生時槐》:「塘南之學,八十年磨勘至此,可謂洞徹心境者矣!」
⒉ 古時勘察官吏的成績。
引唐·德宗〈磨勘內侍官結階敕〉:「并結階累勛階者,并且當司磨勘,具銜奏來。」
⒊ 明、清科舉時,對鄉、會試卷,按例須進呈,派翰林院儒臣覆核,檢查詞句、書法是否符合規定,稱為「磨勘」。見明·黃佐《翰林記·卷一一·評駁進呈試錄》、清·孫承澤《天府廣記·卷一七·禮部磨勘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