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把罪人或其家屬流放到邊遠的地方。
引《北齊書·文宣帝紀》:“前黃門侍郎 元世寳 、通直散騎侍郎 彭貴平 謀逆,免死配邊。”清 程含章 《論洋害》:“不許夾帶鴉片……有屯賣大販,即置於法,沒其財產(chǎn)入官,妻拏配邊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