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宋、遼、金、元時在邊境所設的同鄰國互市的市場。場內貿易由官吏主持,除官營外,商人需納稅、交牙錢,領得證明文件方能交易。
⒈ 宋、遼、金、元 時在邊境所設的同鄰國互市的市場。場內貿易由官吏主持,除官營外,商人需納稅、交牙錢,領得證明文件方能交易。
引宋 蘇軾 《論高麗買書利害札子》:“臣聞 河 北榷場,禁出文書,其法甚嚴,徒以 契丹 故也?!?br />《金史·食貨志五》:“榷場,與敵國互市之所也?!?br />明 沉德符 《野獲編·戶部·海上市舶司》:“而 宋 之南渡,其利尤溥,自和好后,與 金國 博易,三處榷場,其歲入百餘萬緡?!?br />范文瀾 蔡美彪 等《中國通史》第四編第二章第八節:“宋 金 戰爭停止時,雙方都在 淮河 沿岸及西部邊地設立貿易的市場,稱為‘榷場’?!?/span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