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國家專利稅。
引明 沉德符 《野獲編補遺·畿輔·建酒樓》:“洪武 二十七年,上以海內太平,思與民偕樂,命工部建十酒樓於 江東門 外……而五樓則專以處侑酒歌妓者,蓋倣 宋 世故事,但不設官醖,以收榷課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