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唐代中葉對鹽就場專賣(官收官賣)的制度。干元元年(公元758年)鹽鐵、鑄錢使第五琦初變鹽法,寶應元年(公元762年)時鹽鐵使劉晏繼續推行。其主要內容:在產鹽區設置鹽官,向鹽戶統購鹽,加價出售。后再將鹽稅加入賣與商人。聽其運銷。產鹽區較遠地區又設常平鹽予以調濟。劉晏誅后,這種制度逐漸廢弛。參閱《新唐書·食貨志四》。
⒈ 唐 代中葉對鹽就場專賣(官收官賣)的制度。 乾元 元年(公元758年)鹽鐵、鑄錢使 第五琦 初變鹽法, 寶應 元年(公元762年)時鹽鐵使 劉晏 繼續推行。其主要內容:在產鹽區設置鹽官,向鹽戶統購鹽,加價出售。后再將鹽稅加入賣與商人。聽其運銷。產鹽區較遠地區又設常平鹽予以調濟。 劉晏 誅后,這種制度逐漸廢弛。參閱《新唐書·食貨志四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