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古代公堂上主審官對犯人動刑時,從公案上抽出竹簽拋擲于地,以示令出。
⒈ 古代公堂上主審官對犯人動刑時,從公案上抽出竹簽拋擲于地,以示令出。灑,一本作“灑”。
引《儒林外史》第三二回:“廩生,一來中的多,中了就做官。就是不中,十幾年貢了,朝廷試過,就是去做知縣、推官,穿螺螄結底的靴,坐堂,灑籤,打人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