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誓眾于社。謂田獵祭社之前教習戰陣之法。
引《禮記·郊特牲》:“而君親誓社,以習軍旅。”鄭玄 注:“君親誓社,誓吏士以習軍旅,既而遂田,以祭社也。”孫希旦 集解:“誓社,謂於社田而誓之也……凡四時之田,誓皆有二:一為教陳之誓,一為田獵之誓。田獵,司徒誓之;教陳,則君親誓之。蓋教陳以象用師,用師必君親誓師,故教陳亦然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