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審慎用刑。
引《墨子·尚賢下》:“王曰:‘於!來!有國有士,告女訟刑。’”孫詒讓 間詁:“段玉裁 云:‘訟刑,公刑也。古訟、公通用。’ 畢 云:‘《孔書》女作爾,訟作詳。’ 王鳴盛 云:‘《墨子》作訟,從詳而傳寫誤。’案:王 説是也。今《書》又改作祥,《孔傳》云:‘告汝以善用刑之道。’《周禮·大宰·大司寇》 鄭 注引并作詳。 《后漢書·劉愷傳》 李 注引 鄭 《書注》云:‘詳,審察之也。’此訟疑即詳之誤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