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謄錄院負責謄錄考生試卷事務的官員,在進士舉人和五種貢生中選派,由皇帝任命。
引《清史稿·選舉志三》:“乾隆 九年停其例,并受卷、彌封、謄録、對讀等官子弟、戚族亦一體迴避矣。”商衍鎏 《清代科舉考試述錄》第二章第三節:“每日派謄三卷,謄録書手不準攜帶墨筆,如有頂冒入場,代人改竄文藝者,查出治罪,以謄録官管理之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