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謂用楷書謄寫。
⒈ 謂用楷書謄寫。
引明 馮夢龍 定本《人獸關·義贖施房》:“恐后無憑,立此絶兌文書為炤。寫得好,就謄真起來。”
清 黃六鴻 《福惠全書·蒞任·出堂規式》:“凡申詳上臺文冊,俱于前一日送稿案放行謄真,次日送印,紙張宜堅白,字畫務端楷,不許潦草洗補。”
商衍鎏 《清代科舉考試述錄》第二章第三節:“第一二場前空白無格素紙七頁,以六頁備起草,第七頁留備彌封,草稿起止用小紅字為記,后紅格十四頁謄真。”
⒈ 以正楷謄寫清楚。
引《儒林外史·第四五回》:「他自己做稿子,你替他謄真,用個戳子。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