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明宣德六年,因江南農民運糧到北方各倉,往返需時幾近一年,有誤生產,改令農民送糧至淮安、瓜州,交付衛所官軍北運。農民向官軍補貼路費和耗米,稱貼兌。
⒈ 明 宣德 六年,因 江 南農民運糧到北方各倉,往返需時幾近一年,有誤生產,改令農民送糧至 淮安、瓜州,交付衛所官軍北運。農民向官軍補貼路費和耗米,稱貼兌。參閱《明史·食貨志三》。
引明 歸有光 《遺王都御史書》:“當時民以為不堪,故改定於 淮安、瓜州 水次,增加船腳耗米,對船貼兌,與軍領運,此所謂兌運也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