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走漏,漏泄。
引《元典章·吏部六·書吏》:“與路府州縣官吏相通,或為容隱,或為透泄,遇有詞訟,恣意起滅,把持官府,實為傷公害事。”宋 文天祥 《與知吉州江提舉萬頃書》:“近見多有趨 龍泉、永新 運糴者,覺彼二處,米亦有限,縣大夫各私其土,不肯透泄,亦其不得已者。”《金瓶梅詞話》第七六回:“怪道前日 翟親家 説我機事不密則害成,我想來沒人,原來是他把我的事透泄與人,我怎得曉的?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