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我國農村對無勞動能力、生活無保障的成員實行的社會保險,即保吃、保穿、保燒(燃料)、保教(兒童和少年)、保葬五個方面。
例五保戶。
英the five guarantees;
⒈ 古代戶籍制度。百姓以五戶為伍而相保,故名“五保”。
引《周禮·地官·大司徒》:“五家為比,使之相保。”
清 袁枚 《隨園隨筆·雜記》:“讀 歐公 《杜杞墓志》稱 閩 俗貪嗇,有老而生子者,父兄多不舉,慮分家產故也。 杜公 上書請立五保,俾民相察,有犯者置之法。”
⒉ 宋 王安石 變法,于 熙寧 三年實行保甲制,十家相保,一人為長,相互檢察;五保為一大保。參閱《宋史·兵志六》。
引宋 蘇軾 《論積欠六事并乞檢會應詔所論四事一處行下狀》:“自祖宗已來,每有赦令,必曰凡欠官物,無侵欺盜用、及雖有侵盜而本家及五保人無家業者,并與除放。”
⒊ 合作化后的農村,對無依無靠無勞動能力的人實行保吃、保穿、保燒(燃料)以及兒童保教、老人死后保葬的制度,簡稱為“五保”。
引張峻 《家鄉夜曲》:“像他老那大年紀,又是獨身漢,應該享受五保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