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猶法則。
引漢 董仲舒 《春秋繁露·保位權(quán)》:“黑白分明,然后民知所去就;民知所去就,然后可以致治:是為象則。”《宋書·律歷志上》:“笛之長(zhǎng)短,無所象則,率意而作,不由曲度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