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縣署之雜役。
引《梁書·沉瑀傳》:“瑀 召其老者為 石頭倉 監,少者補縣僮。”清 俞正燮 《癸巳類稿·周官庶子義》:“漢 人所謂童騎,《梁書·沉瑀傳》所謂縣僮, 五代、遼、金、元 人所謂孩兒班、寢殿小底、著戶郎君及諸王以下祗候小底, 明 所謂門子,今所謂小茶房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