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使由于失業或受災等原因而造成生活困難的人參加工作,獲得一定的收入,以代替政府對他們的救濟。
⒈ 使由于失業或受災等原因而造成生活困難的人參加工作,獲得一定的收入,以代替政府對他們的救濟。
引鄭觀應 《盛世危言·開礦》:“用人工,則貧民自食其力,以工代賑,莫便於斯;用機器,則奪小民之利矣?!?br />聶榮臻 《北京市人民政府一九五〇年度工作計劃的報告》:“用以工代賑的辦法,吸收一部分失業人口參加交通工程和衛生工程?!?br />《人民日報》1954.6.18:“一九五〇年,我們這里發生了大澇災,國家用以工代賑的辦法,使我們克服了生活方面的困難?!?/span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