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官吏所受的饋贈(zèng)、賄賂。
引《資治通鑒·齊武帝永明二年》:“舊律,枉法十匹,義贓二十匹,罪死;至是,義贓一匹,枉法無(wú)多少,皆死。”胡三省 注:“枉法,謂受賕枉法而出入人罪者。義贓,謂人私情相饋遺,雖非乞取,亦計(jì)所受論贓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