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贓物的價值。
引宋 王溥 《唐會要·定贓估》:“御史中丞 李林甫 奏:天下定贓估,互有高下,如 山南 絹賤, 河南 絹貴,賤處計贓,不至三百,即入死刑,貴處至七百以上,方至死刑,即輕重不侔,刑典安寄?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