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查實并上報。
引《清會典事例·刑部六一·強盜》:“該管司、道、府、廳、州不行查報,督撫不行查參者,俱交部照例議處。”清 黃六鴻 《福惠全書·保甲·總論》:“查報拘催,不煩牌票。”
⒈ 調查檢驗后提出報告。
例如:「根據相關法規,本局調查市售加工食品的查報結果,須在三個月內公告。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