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舊時官府對差役完成差事立定期限,按時查驗。
引清 黃六鴻 《?;萑珪どW任·出堂規》:“凡承票差役,俱于某日該承行,執差號簿,逐名查比。如過限不銷,究責;臨比不到,差拿?!?br />清 黃六鴻 《?;萑珪ゅX穀·比較》:“查比之日,總書將所存截票存算,票根粘入限簿本排應催分限之下,交與糧房送查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