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指刑律。
引《左傳·昭公六年》:“火見, 鄭 其火乎!火未出,而作火以鑄刑器,藏爭辟焉。”林堯叟 注:“藏爭罪之法也。”楊伯峻 注:“言刑書將起爭端,故謂刑書為爭辟。”《漢書·五行志上》:“鄭 以三月作火鑄鼎,刻刑辟書,以為民約,是為刑器爭辟。”顏師古 注:“著刑於鼎,故稱刑器。法設下爭,故云爭辟。”
⒉ 競相征召。
引唐 楊炯 《宴族人楊八宅序》:“諸侯聞之而愿交,三公禮之而爭辟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