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法律上指除當事人外能對案件提供證據的人。
例在任何刑事案件中不得強迫任何人成為自己的證人。
英witness;
⒉ 能對某件事提供證明的人。
例叫證人來證明他的人品。
⒈ 作證的人;能對案件提供證據的非當事人。
引《魏書·辛雄傳》:“或有據令奏復者,與奪不同,未獲為通例。又須定何如得為證人。”
元 喬吉 《兩世姻緣》第四折:“朝門外有個賣畫的婆子,可作一個證人?!?br />柯巖 《奇異的書簡·船長》:“工程師有成百上千條理論根據,但 貝漢廷 有一迭一迭的現實照片,證人簽單?!?/span>
⒈ 為人作證的人。
⒉ 法律上指當事人以外,在法院陳述經驗、事實之第三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