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雇傭以供州中使令的差役。費(fèi)用由民戶承擔(dān)。
引宋 蘇軾 《論役法差雇利害起請畫一狀》:“元祐 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勑;合役空閑人戶不及三番處,許以六色錢雇州手,分散從官承符人。此法未為允當(dāng)。”